• 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 0042
首頁/新聞中心/法令規範
< 回上一頁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受惠34萬餘人 拒絕勞工申請育嬰留停 最重可罰30萬元(2016-01-20)


  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98年5月起實施,截至104年7月底止,受惠人數達34萬餘人,累計核付金額為305.3億元;勞動部日前調查發現,仍有逾1成5的企業阻擾勞工申請育嬰留停,勞動部強調,雇主依法不得拒絕勞工申請育嬰留停,違者將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為了解申請者期滿後回復原職情形及對育嬰留職停薪各項政策之建議,勞動部於104年5月至6月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關懷調查」,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於103年期滿者為調查對象,計回收有效樣本5,549份。
  勞動部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又該法第17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不得拒絕;否則將有違該法第21條規定,將依該法第38條規定,處雇主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罰鍰,同時,將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依據勞工保險局104年6月底資料,103年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者曾回原單位加保者占76.4%,期滿後未回原單位但至其他單位加保者有15.8%,期滿後未再加保者(離開職場)為7.8%。
  依調查指出,對政府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之協助措施感到滿意者均在8成以上,依序為「關懷協助通知訊息」84.7%、「法律諮詢及訴訟扶助」80.6%、「就業服務資源」80.2%、「職業訓練資源」79.6%。
  期滿後回到原事業單位者中,有回復原職位占89.0%,未回復原職位占11.0%,未回復原職位之主要原因以「原工作職位已有人取代」最多。11.0%未回到原職位中,對新職位感到滿意者占7.5%,不滿意占3.5%。
  調查發現,在申請時沒有遭遇事業單位或上級長官變相阻擾占84.8%,有遭遇阻擾占15.2%,但阻擾係申請時,主管所表達之看法,並非強制禁止申請,也非復職後實際情況,阻擾方式(可複選)以「工作職位被取代,無法回復原職」占8.1%最高,其次為「工作無人代理,加重同事負擔」6.9%,再其次是「影響考績」6.0%。
  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重回職場工作適應有困難的比率隨申請時間愈長而遞增,由未滿3個月之13.6%增至2年之30.9%。
  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功能為使受僱者能暫時離開職場,實現親自養育幼兒,兼顧工作與家庭責任,而最終得以順利返回職場。但依據調查結果,申請期間愈長,重回職場適應之困難度愈高。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