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24日陪同越南移工與雇主到行政院陳情,指出現行外勞轉換制度有多重陷阱,家庭看護工與幫傭可以合意轉換雇主,但是廠工、漁工等則無法合意轉換,民團呼籲行政院應督促勞動部盡速改革外勞轉換制度,依照已國內法化的兩公約施政。
對此,勞動部表示,近期已著手檢討外勞轉換制度;依據98年函釋,有5項特殊情形的外勞其轉換雇主等待期,原轉換作業60日再加上期限屆滿前14日內,得檢附說明書與特殊情形之證明文件向勞動部提出申請延長60日、1次為限;不過,外勞若是屬刑事訴訟案件被害人者,得不受申請次數限制,申請延長轉換作業期限不得逾檢察機關不起訴處分或法院一審判決之日止。
勞動部說明,第1種情形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服法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全部或一部;第2種為遭受雇主或其僱用員工、委託管理人、親屬人身侵害或主動檢舉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或第4款規定,外國人主張終止勞動契約或僱傭契約者,勞動部對此類案件,係依就服法第73條第3款後段終止聘僱關係,而廢止外國人之聘僱許可,同意得再延長轉換作業。
第3種情形為外國人入國工作未滿1年;第4種情形為雇主有關廠歇業或經地方政府認定業務緊縮(須檢附證明文件);第5種情形為其他影響外勞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
針對民團陳述個案為吳姓越南女移工在菜包店工作,卻遭雇主因「業務緊縮」原因,要求她同意轉換雇主,轉換期60天已屆滿,要再申請延長轉換60天,即須檢附地方政府認定業務緊縮證明文件,若是雇主是假業務緊縮,外勞就無法延長轉換期,對外勞非常不公。
勞動部指出,上述個案若是發現雇主是假業務緊縮,在不影響外勞權益下,將會以第5種情形為其他影響外勞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給予延長轉換期。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