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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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外籍看護工資格與流程

申請資格
(一)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   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如下表)
(2)   年齡未滿八十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巴氏量表為30分以下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35分】
(3)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巴氏量表為60分(含)以下】
(4)  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
【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失能者】

                         身心障礙重度等級表(特定項目/類別鑑定向度,二擇一符合條件)
特定項目
類別鑑定向度
(自108.08.29起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項次 類別 鑑定向度 ICD 代碼 持 108 年 7 月 10 日
前之身心障礙手冊,
經地方主管機關核發
新制身心障礙證明者
1、平衡機能障礙 第二類   眼、耳及
相關構造與感官功
能及疼痛
b.235.3 -- 新證證明 欄位註記
「換 03」字樣
2、智能障礙 第一類   神經系統
構造及精神、心智
功能
b.117.3
b.117.4
-- 新證證明 欄位註記
「換 06」字樣
3、植物人 第一類   神經系統
構造及精神、心智
功能
b.110.4
包括 R40.20
R40.2110 等
新證證明 欄位註記
「換 09」字樣
4、失智症 第一類   神經系統
構造及精神、心智
功能
b.164.3
b.164.4
-- 新證證明 欄位註記
「換 10」字樣
5、自閉症 第一類   神經系統
構造及精神、心智
功能
-- F84 新證證明 欄位註記
「換 11」字樣
6、染色體異常 分布於第一類至第
八類
-- -- 新制證明 欄位註記
「換 16」字樣
7、先天代謝異常 分布於第一類至第
八類
-- -- 新制證明 欄位註記
「換 16」字樣
8、其他先天缺陷 分布於第一類至第
八類
-- -- 新制證明 欄位註記
「換 16」字樣
9、精神病 第一類 神經系統
構造及精神、心智 
功能
b152.3
b152.4
b160.3
b160.4
-- 新證證明 欄位註記
「換 12」字樣
10、肢體障礙(限運
           動神經元或巴金
          森氏症等 2 類疾
          病。)
第七類 神經、肌
肉、骨略之移動相
關構造及其功能
-- 1、運動神經元:
大項 G12.2
2、巴金森氏症:
G20
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
工,且新證證明欄位
註記「換 05」字樣
11、罕見疾病(限運
       動神經元疾病。)
分布於第一類至第
八類,故 以  ICD
代碼為主
-- 1、運動神經元:
大項 G12.2
2、罕見疾病:
ICD 代碼
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
工,且新證證明欄位
註記「換 15」字樣
12、多重障礙 -- -- -- 至少具有前 11 項身
心障礙項目之 1。
備註:
一、「鑑定向度」與「ICD 代碼」均列有者,兩者均需具備方符合要件。
二、符合「持 108 年 7 月 10 日前之身心障礙手冊,經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新制身心障礙證明者」欄位資格者,毋須符合「鑑定向度」或「ICD 代碼」要件。
 
(二)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1)   配偶;
(2)   直系血親;
(3)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4)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5)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6)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 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三)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在我國居留。
 
申請文件
(1)   申請人身份証正反面影本一份
(2)   申請人與被照顧人戶口名簿影本一份(三等親之內)
(3)   病症暨失能診斷書正本乙份
(4)   家庭類聘工條件表(請確實填寫)
(5)   以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申請者,需有註記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的診斷證明書或身障者鑑定表影本。
申請流程

滿

    入境前流程
  • 指定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 長期照顧中心求才登記
  • 向勞動部申請招募核准函
  • 各國駐台辦事處文件認證
  • 國外履歷表之挑選
  • 看護工 入境台灣
    入境後流程
  • 入境體檢、捺指紋、辦理居留證
  • 送至核准工作地
  • 雇主辦理加入健保
  • 申請聘僱許可函
  • 正式聘僱
  • 安排做第6/18/30個月定期體檢
  • 新入境輔導/在台關懷服務
  • 聘僱期滿,辦理
    期滿續聘/轉換/離境
  • 看護工 離境及離境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