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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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外籍營造工資格與流程

申請資格
考量政府公共工程與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條件不同,基於明確性,申請資格分別規範如下:
 
一、政府計畫工程
應為承建公共工程,並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之得標廠商,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一)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二)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但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時,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已完工、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或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者,不予累計。
前項各款工程由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者,得由公營事業機構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第一項得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與分包廠商簽訂之分包契約符合第一項規定者,經工程主辦機關同意後,分包廠商得就其分包部份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一、選定之分包廠商,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者。
二、為非屬營造業之外國公司,並選定分包廠商者。
第一項公共工程,得由得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擇一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以一家廠商為限;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後,不得變更。
二、民間計畫工程
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以下簡稱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並以下列工程為限:
(一)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二)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三)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四)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雇主承建符合前項各款資格之一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其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億元,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亦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前項雇主承建其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該工程已完工、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者,工程契約總金額不予累計。
 前三項雇主申請許可,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前三項條件。
第一項各款工程屬民間機構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者,得由該民間機構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三、聘僱外籍營造工人數之計算如下:
(一)分級指標
  級別
分項指標 A B C D
(權重) 100 75 50 25
1.計畫別(30%) 行政院核定重大政策計畫所屬工程 行政院核定計畫所屬工程 部會核定計畫所屬工程 其他所屬工程
2.特殊性(40%)
  • 高架橋樑型交通運輸工程
  • 鐵路改擴建工程
  • 機場航廈工程
  • 重大能源興建工程
  • 隧道型交通運輸工程
  • 特種建築物工程
  • 水庫工程
  • 水力發電工程
  • 港灣工程
  • 其他工程
3.規模(30%)* 都市計畫區 60億元(含)以上 30億元(含)以上且未達60億元 20億元(含)以上且未達30億元 未達20億元
非都市計畫區 30億元(含)以上 15億元(含)以上且未達30億元 10億元(含)以上且未達15億元 未達10億元
* 工程規模係指單一工程標案之契約金額。

(二)核配比例
依分級指標表計算,公式:
總分=計畫別級別*30%+特殊性級別*40%+規模級別*30%
核配比例(%)=總分*0.004
試算表如下:
總分 核配比例
100分 40%
92.5分 37%
90分 36%
85分 34%
82.5分 33%
80分 32%
80分以下
(民間計畫適用)
20%

(三)申請人數上限(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 計算)

核配人數上限= 《工程總金額NT$》x《工程建設經費比例85%》x《人力費率25%》 x (政府計畫:依分級指標及公
   式計算。民間計畫:20%)

《平均工資1,700NT$/人、日》x《工期(日曆天)》
       
核配人數上限= 《NT$》x《85%》x《25%》 x (  )% =   人

《1,700》x《日曆天》
 
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工廠登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三)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四)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五)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加保申報表影本。(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者需檢附)
(六)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開具之證明文件正本。(自開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七)審查費收據正本。
(八)通知報到函及掛號回執聯影本。(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但未報到上班者需檢附)
(九)建築執照影本。(建築工程需檢附)
(十)政府計畫工程:經工程主管機關(指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工程主管機關)開具之「政府計畫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開具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有效)
(十一)民間計畫工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之計畫及計畫工程總金額、工期證明文件影本;民間計畫工程未簽訂各該營造工程契約書者,並須加附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之文件。
申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