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10年第三季仲介查察及罰鍰(停業)處分資料,共查察2,051家,罰鍰件數252件,較109年同期查察家數與罰鍰件數皆下降;仲介違法前三名為「致雇主違反法令」、「非法媒介(非法個人或是法人)」,及「意圖營利非法媒介」與「收受標準以外費用」並列第三。
勞動部指出,近幾年已很少發生仲介「停業未屆滿自行營業」的違規事項,仲介被處以停業,公文上會註明停業期間,結束停業處分隔天才可正常營運,不過110年卻發生1件,該仲介在停業期間仍繼續招攬生意,甚至與雇主簽訂合約,因此被處罰。
勞動部提醒,仲介違規被處停業處分,期間1個月至12個月不等,其營運須完全停下,不僅不可送件,在外也不可以有招攬生意、帶看移工與雇主簽約等行為,否則將會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14款規定,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再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根據110年1月至9月仲介查察及罰鍰(停業)處分資料,共查察2,051家,罰鍰件數252件,仲介違法被罰鍰最多是「致雇主違反法令」有60家,其次是「非法媒介(非法個人或是法人)」有58家,第三名則是「意圖營利非法媒介」與「收受標準以外費用」各有22家並列。
其餘依序有「引進外勞入國3個月內逃跑達一定人數及比率」與「提供不實資料或檢體」各有18家;「報表未依規定填寫」12家;「非法媒介」有8家罰鍰、2家停業;「有性侵、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有3家。
至於「未經許可從事就服業務」、「未設置足額專業人員」及「未與雇主求職人簽訂契約」則各有2家違法。另外「不實廣告揭示」、「停業未屆滿自行營業」、「非法媒介,5年內再違反」及「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等各有1家。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