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 0042
首頁/新聞中心/法令規範
< 回上一頁 >

母性健康保護 300人以上企業適用 104年元旦實施 違者可處30萬元罰鍰(2015-01-05)

 
為擴大母性健康保護範圍,103年7月上路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部已訂定《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要求企業聘勞工達300人以上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104年元旦起開始實施,違者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法》今年7月上路,規定所有懷孕或產後1年內的女性勞工,不能從事礦坑、提取超過一定重量重物等工作。
 明年起則將實施其子法《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凡員工規模達300人以上企業,雇主必須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並依醫師評估建議,採取調整或更換工作等保護措施,否則可處3萬元到30萬元罰鍰。
 根據資料,國內300人以上企業約4,160家,推估有200多萬名女性勞工。
 勞動部表示,以前女性勞工因為懷孕,或產後體力尚未復原,即使拿到醫師診斷,也不敢據此請雇主調整工作;明年元旦起有了法源依據,女性無論懷孕中或是產後一年內,就有權拒絕職場中不利懷孕或產後復原、哺乳的要求。
 勞動部說明,該辦法將懷孕及產後一年婦女風險危害分為三級,雇主一定要安排與醫護人員面談,由專業醫師就婦女個人是否有流產等背景,以及職場存在不利因素等評估風險等級;若風險達第二、三級,必須進行工作調整或縮短工時。
 另外,懷孕婦女不得暴露於德國麻疹、弓形蟲、B型肝炎等場所,勞動部指出,德國麻疹透過呼吸道傳染,若感染,胎兒可能耳聾、小腦及智能不足等問題;百貨公司、量販店銷售人員及電子業作業員等需久站工作,對女性懷孕也不利;其他如電子業暴露於輻射放射性物質及化學溶劑,對母體及哺乳都有風險。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