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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籲核實投保 定期檢視適時調整 未休特休未結算工資 最高罰鍰 100 萬元(2023-03-07)

勞保局籲核實投保 定期檢視適時調整

去年未核實投保裁罰近 3 千件 擇最高金額裁罰

【外勞社記者二月廿四日臺北報導】勞 保投保薪資為勞、就、職保各項保險給付計算 基準,攸關勞工申請給付權益,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提醒各事業單位應覈實申報所屬勞工月 投保薪資,並定期檢視;111 年薪資未核實投 勞保、就保與職保被裁罰件數共有 2, 809 件, 違規者裁罰金額將依勞保、就保或職保處罰金 額,擇其一最高金額裁罰。

勞保局納保組代理組長吳依婷說明,依規 定,勞保、就保及職保月投保薪資應由投保單 位按所屬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依「勞工保險投 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 資分級表」規定之等級覈實申報。 至關於月薪資總額範圍,只要是員工因工作 而獲得的報酬,舉凡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 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 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例 如:加班費、職務津貼、全勤獎金、員工特休 未休工資、員工因工作達成預定目標之績效獎 金、業績獎金等,均屬工作報酬,都應計入當 月的月薪資總額。

吳依婷進一步說明,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 加保時,如已有約定月薪資總額,應以約定金 額申報;如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則應比照該 單位同一工作等級員工的月薪資總額申報。

後員工每月薪資總額如因加班費、各項獎金、 津貼或其他給與不固定時,單位應檢視員工月 薪資總額變動情況,至少於每年 2 月或 8 月底 前按其最近 3 個月平均薪資總額,覈實申報調 整投保薪資,亦可以隨時申報調整。

又調整後 之月投保薪資,均自單位向勞保局申報的次月 1 日起生效。 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 資,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將依規定核處罰鍰, 如造成員工給付損失,亦應由單位負賠償責 任。

吳依婷指出,111 年應保未加保查核件數共 8,053 件,不符合規定裁處件數分別是勞保 1,359 件、就保 2,411 件及職保 975 件,合計 4,745 件,雇主未加保裁罰會依違反勞保、就保與職 保規定,分別裁罰。 另未核實投保(如高薪低報)則查核 7,005 件、違規 2,809 件,違規率 37.42%,雇主違規 裁罰金額則是依勞保、就保或職保處罰金額, 擇其一最高金額裁罰。

未休特休未結算工資 最高罰鍰 100 萬元

【外勞社記者二月廿三日臺北報導】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雇主在勞工離職時, 若未依法將勞工未休畢的特別休假折算工資,將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面臨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勞基法規定,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即應享有一定日數的特別休假,不因在年度中 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 計算應給予的特別休假日數,並就尚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

以勞工 110 8 15 日到職,於 111 12 15 日離職為例,勞動局表示,因離職時年 資已屆一年,依法即享有 7 日特別休假,不因勞工於年度內離職而變成為只需比例計給, 若每日工資 1 千元,於離職時還有 6 日特別休假未休,就須折算 6 日工資共 6 千元給勞工。

而該勞工離職時,年資總共 1 年又 4 個月,滿 1 年之特別休假 7 日公司已給付,另外 4 個月的畸零年資,因沒有達到再滿一年的要件,雇主若不再額外給假,也不違反相關規定。

勞動局長高寶華提醒,依現行法令規定特別休假應由勞工自行排定,雇主不可限定勞工 排定的期日,雇主於勞工離職時,不論因何事由終止勞動契約,仍應確實發給勞工未休畢 的特別休假工資,也不可在勞工提出離職時強迫勞工休畢剩餘的特別休假,避免日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