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持書面協議書 可自行通報減班休息
【外勞社記者2025年12月2日報導】為完整掌握事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以利提供受減班休息勞工就業安定相關措施,勞動部2日修正相關注意事項,擴大通報減班休息對象及管道,除企業向地方政府與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通報外,勞工也可持減班休息書面協議書,自行向地方政府通報。
雇主不得擅自變更工資與工時
勞動部呼籲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有減班休息需求時,應確實與勞工協商,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契約所約定工作時間與工資,並應確實通報。
勞動部2025年12月2日修正「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及「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
現行規定,事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應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通報,目的是為了讓政府可以第一時間提供實施減班休息企業及勞工相關就業安定協助資源,幫助企業度過難關,也支撐勞工減班休息期間經濟生活。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說明,為了避免事業單位進行減班休息未及時通報,造成政府無法及時協助勞工,因此修正注意事項,勞動部與地方政府合作,擴大通報減班休息對象及管道,持有減班休息書面協議書之勞工,可自行向地方政府通報。
口頭約定可透過調解程序認定
黃琦雅指出,事業單位若是僅口頭與勞工約定減班休息,無法提出減班休息書面協議書之勞工,可透過調解程序,並以調解成立紀錄替代減班休息書面協議書進行通報,讓勞工可盡速獲得減班休息後相關就業安定措施協助。
如調解不成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會進一步與事業單位依法查明。如查證確有減班休息情事,應即直接列入通報案件。
黃琦雅強調,不論事業單位或勞工通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皆會主動聯繫受影響勞工,提供相關就業安定協助方案。
勞動部預告修法 性騷擾申訴將增列「實際負責人」
【外勞社記者2025年12月2日報導】近期新北市曾裁罰一名食品公司董事性騷擾外籍女移工,該案件因被指為非最高負責人而在訴願階段遭撤銷,引發爭議。勞動部指出,實務中常出現公司董事長配偶、董事、總裁等「非名義最高負責人」涉入性騷擾的案例,為避免漏洞並強化申訴管道,勞動部修法明確增列「實際負責人」概念。
勞動部2025年12月2日預告《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修正草案,明確《性別平等工作法》所訂性騷擾事件被申訴人「最高負責人」包含「實際負責人」,預告期60天。
勞動部指出,修正後被害人如有遭實際負責人性騷擾,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如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情事,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以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權益。
草案明列六大類型 配偶三親等視為實際負責人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說明,修正草案是在徵詢法律實務專家、學者及地方主管機關意見後完成,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8項第2款所稱「與最高負責人職務相當之人」具體化,指涉能直接或間接掌控事業單位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草案中明列六大類型,包括:公司董監事、持股20%以上者、經工會或股東或協力廠商指認者、代表人或負責人之配偶及三等親內親屬、以及位居企業特殊重要職位等,皆視為實際負責人。地方主管機關在認定時,須具備相應證據佐證。
黃琦雅提醒,企業依法必須提供免於性騷擾的職場環境,10至29人事業單位需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30人以上者則須訂定防治措施、申訴與懲戒規範,且應公開揭示與實施教育訓練。
勞工或求職者若在職場遭遇性騷擾,可向雇主或主管機關申訴;若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則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