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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生病的外勞去醫院看病的「交通費」是包含在服務費之內,還是應由外勞自行負擔?(2017-03-08)


答:勞動部表示,服務費是為辦理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外勞去醫院看病不是所謂的就業服務業務,因此其所需的交通費應由外勞自行負擔;但雙方應講清楚,以免被投訴超收費用。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與金額標準」第2條規定,服務費為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服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仲介每月向外勞收取1,800元至1,500元不等的服務費,其所包含的交通費是指外勞初入境與期滿或中止勞動契約離境,也就是第1次來台與最後離台,往返機場到工作所在地其交通費,另轉換雇主時的交通費亦包含在內;若是去醫院的交通費或是返鄉度假的交通費等不屬於就業服務事項的業務,外勞需自行負擔交通費。



更新日期 : 2017-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