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取消外籍勞工3年出國1日規定,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滿3年不必出國1日,得由原雇主續聘或新雇主接續聘僱。
勞動部近期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明定外籍勞工期滿續聘或期滿轉聘時,若委託仲介機構協助辦理相關手續,受託的外勞仲介機構得向外籍勞工收取服務費用,金額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
勞動部說明,外籍勞工在臺工作3年期滿後,原雇主願意續聘或原雇主未續聘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受委託辦理期滿續聘或轉聘作業的仲介機構,得向雇主或新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通常合稱仲介費),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外籍勞工第1個月薪資。
資料來源:
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