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統計,106年度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收辦案件數2千餘件,以《勞動基準法》640件居冠,訴願案件以雇主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最常見,其次是雇主片面認定勞工加班只能換補休。
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副司長傅慧芝說明,《勞基法》訴願案常見案例為雇主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以致被地方政府以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裁罰,而雇主大多以勞工離職未辦理交接,或勞工於工作上出錯造成雇主損失,扣發勞工最後1個月之薪水。
傅慧芝強調,工資為勞工及其家屬維持生活最主要之來源,雇主不得因勞工未辦理交接就離職,而主張免除依法應給付勞工工資之義務,如勞工確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未確定前,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而有爭議時,雇主可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但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其次為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雇主未發給加班費或片面要求勞工補休,以致被地方政府以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裁罰。部分雇主認為加班一律採補休沒有違法,不過,傅慧芝說明,勞工加班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即應給付加班費,至於勞工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其發動權及選擇權在勞工,應依照勞工意願,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