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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涉嫌以不實診斷證明書申請外籍看護工,或指派外籍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將依法嚴處。(2012-03-27)

勞委會表示,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之情事。違反者,將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至150萬元罰鍰,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僅能從事被看護者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工作,如雇主指派該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則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將依法查處,如經查證屬實,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嗣後若未改善,並應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管制後續申請案件2年。

勞委會呼籲,民眾如有需要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一定要依法提出申請,並依許可工作內容合法指派工作,其他民眾如有發現任何違反就業服務法之事項,也歡迎向勞委會提出檢舉(檢舉專線0800000978),如經查證屬實,勞委會並將依規定視情節輕重,核發檢舉獎勵金新臺幣5千元至5萬元。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如有侵犯版權煩請告知以移除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