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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從事表演 須事先申請工作許可 聘僱及容留單位 最高均可處75萬元罰鍰(2020-11-10)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近來常有電視臺、百貨公司及音樂餐廳等商家,於營業場所讓委外廠商聘請外國人士進行演出,但業者因不熟悉法令,以致時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情形。勞動局提醒,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最高將可處新臺幣75萬元整罰鍰;合作廠商帶外籍人士至營業場所從事工作時,務必查驗居留證及工作許可,避免受罰。
  為讓事業單位了解法令規定,重建處日前與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合作辦理法令宣導,共有10家知名電視臺參與,希望藉此減少違法受罰的情形。
  勞動局說明,實際安排外籍人士工作的經紀公司或邀請展演的單位,如未替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即可能觸犯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而這些表演的空間或錄製節目的電視臺,則可能違反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展演廠商、餐廳、百貨公司商品櫃位業者及節目製作公司,將各面臨新臺幣15萬元以上的罰款。
  此外,許多業者在觸法後才知道需要申請外國人的工作許可,但外國人公開表演或節目播出都已成事實,甚至有公開宣傳的海報或廣告,無論時間地點都十分明確,即使事後陳述不熟悉法令,亦無法做為免罰的依據。
  勞動局指出,外國人因身分不同,工作許可的程序也有異,如外國人係國人的配偶時,即無需另外申請工作許可,可自由求職工作;外國人如為在我國求學的僑外生,除需有正式學籍外,亦應申請工作許可證始得參與節目演出。如為業者專門聘請的外國藝術及演藝工作員,不論是拍攝廣告、歌舞表演、上談話節目等,均應由雇主事先向勞動部申請該名外國人的工作許可,且僅能從事工作許可所載許可事項範圍內工作,不要因嫌麻煩而省去申請工作許可的程序,查獲時再辯稱因外國人能說流利中文,以為具有我國國籍,或者申請了工作許可,就能讓外國人參與任何工作,不僅自己吃上罰單,連帶容留的第三者也可能會受罰。
  勞動局提醒,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75萬元整罰鍰。若有合作廠商帶外籍人士至營業場所從事工作時,一定要查驗並照相留存外國人之居留證正本以及勞動部核發的工作許可證正本,確認合法居留身份及工作許可效期及內容。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