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將近,部分廠商因應年底前趕工需要,加班趕工的機會增加。新竹市政府勞工處提醒雇主,如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需要,除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外,延長工作時間勿超過法定工時上限,同時為兼顧勞工身心健康,若現有人力無法因應短期需求時,應增僱臨時人力,以免因工作時數過長而違法受罰。
根據勞工處統計,103年度轄內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共計處分95件,其中勞工超時工作有18件,雇主未給予勞工例假休息者計24件。違法案件中,勞工超時工作及未休例假比率高達44%,均與工時有關,顯示違法雇主常有要求勞工超時工作的情形。
勞工處呼籲雇主,要求勞工加班,應遵守勞基法規定,其中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而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以46小時為上限。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休息作為例假,工資由雇主照給,除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雇主並不能以趕工為由,逕自取消勞工例休,違反前述規定者,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依勞基法第40條規定,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停止勞工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工資除應加倍發給,於事後補假休息外,並在事後24小時內將事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勞工處提醒雇主,為兼顧業務需要並維護勞工身心健康,事業單位如因訂單增加,出現短期性人力需求倍增時,應增僱臨時人力以為因應,不可要求勞工超時工作或要求停止休假加班,以免違反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