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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處分違反就服法 半數為非法聘僱 外勞期滿未出境 雇主將受罰鍰處分(2015-08-05)


  臺北市上半年處分非法使用外勞案件,共有206件遭裁處,其中以非法聘僱逃逸外勞或無工作許可證外國人為最多,共有107件,佔所有裁罰案的半數以上,其次為非法容留,共計39件,佔19%,而雇主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則有37件,約佔18%。
  職業安全衛生科長李進欽表示,去年1月至6月,處分違反就服法共計240件,今年減少了34件,違法的情況較去年有所改善,包括第57條第1款、第3款以及第9款,裁罰案均較103年減少,但第44條增加4件。
  上半年臺北市處分雇主違反57條第9款,即雇主違反本法或其他行政命令共有5件。李進欽指出,違規的樣態均不相同,其中一件為雇主自外勞薪資中代扣仲介服務費,致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薪資未全額給付,除依法處分雇主外,該案仲介也一併受處分;另有一件同樣為薪資未全額給付,經重建處要求限期改善仍未改善,因此被勞動局處以罰鍰。
  另有一案為外勞聘僱許可到期,但雇主未在限期內使其出境而受罰。李進欽指出,此種情況較有可能發生在直聘雇主,或是因勞僱關係不錯,雇主自行購買機票,去年也曾發生雇主同意外勞期滿離境前休假旅遊,但外勞卻未在期限內出境,以致雇主受罰。雇主違反該款,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局表示,雇主僱用外國人須經過合法申請程序,因許多逃逸外勞持偽造或非本人的居留證,以外籍配偶身分應徵工作,因此僱用前應查驗其所提供的居留證正本,以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並影印或拍照留存,否則一旦確認為逃逸外勞身分,將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外國人」以及第44條「非法容留」,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為方便民眾確認外國人身分,內政部移民署近期推出「晶片居留證查驗APP」,民眾可連結上內政部移民署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welcome.htm),或利用手機下載「晶片居留證查驗APP」,輸入外籍配偶居留證號碼等相關資料,即可查證其證件真偽,並可顯示該外籍配偶照片。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