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表示,103年度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管轄業務,收辦案件數達2,522件,以《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服務法》為訴願案收件數前3大類,其中事由多以加班費、出勤記錄、勞保失能等級認定與聘用或容留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有關,全體訴願案件中,只有15%訴願成功,另外85%訴願都遭駁回。
根據統計,《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服務法》訴願案收件數分別為774件、694件及576件,合計占該年度訴願案件比例近8成。
勞動部法務司副司長傅慧芝表示,《勞動基準法》訴願案最常見者為 未依法給付勞工加班費,未依法置備勞工簽到簿、或簽到簿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以致被縣市政府分別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0條第5項裁處。
傅慧芝說明,提出訴願的雇主多主張不知 法令規定,或是錯誤認知勞工加班須經雇主同意後,始可請領加班費等等,但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事實上若該行業適用《勞基法》,雇主就不能以不知道法令而免責;而勞工延長工時若確實有提供勞務之事實,雇主就應該依法給付加班費。
傅慧芝說,因外籍配偶不需工作許可就可在臺工作,實務上常有逃逸外勞謊稱自己是外籍配偶應徵工作,雇主又未經查證就雇用,地方政府查獲後會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非法聘僱外國人,雇主將會被處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
她指出,雇主僱用外籍配偶時,應詳加核對其護照、依親之戶籍資料、出入境及居留申請資料等相關證件正本,也可向移民署查證無誤再僱用。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