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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季 雇主違就服法致罰鍰逾2千件 非法聘用居冠 勞動部籲雇主依法聘用(2015-11-20)


  截至今年第三季,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件數共2,479件,廢止聘僱138件,雇主違法行為前三名以「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外勞」最常見,其次是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第三名則是「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勞動部呼籲,雇主應依法聘用外勞。
  根據資料,104年1月至9月,雇主違法行為以「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外勞」居冠,以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有967件,將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同時廢止許可有71件。
  其次是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至第4款規定,「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或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分別有461件與196件,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其仍未改善者,廢止許可件數各有2件與3件。
  再者雇主違反就服法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284件,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38件。
  其餘違法行為依序是58件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9款「其他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命令」,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23件;違反就服務第57條第5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函報結果」有56件,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30件違就服法第57條第2款「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將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1件廢止許可。
  8件違就服法就服法第56條規定「所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是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還有1件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8款規定「雇主非法扣留或侵占外國人護照、居留證或財物」,依法被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