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雇主聘僱外勞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遭罰鍰有3,527件,較103年罰鍰件數2,939件、成長588件、增加2成,其中罰鍰件數最多的「聘僱未經許可或是許可失效外勞」增加148件,其次「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或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增加159件;勞動部呼籲,雇主應合法聘用外勞,以免遭受重罰。
根據查察資料,104年1月至12月,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件數共3,527件,廢止聘僱179件,雇主違法行為以「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外勞」居冠,以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有1,372件,將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同時廢止許可有95件。
其次是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至第4款規定,「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或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分別有590件與258件,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其仍未改善者,廢止許可件數各有5件。
再者雇主違反就服法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370件,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45件。
其餘違法行為依序是77件違反就服務第57條第5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函報結果」,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70件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9款「其他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命令」,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28件。
16件違就服法第57條第2款「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將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1件廢止許可。
8件違就服法就服法第56條規定「所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是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還有2件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8款規定「雇主非法扣留或侵占外國人護照、居留證或財物」,依法被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