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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布違反勞基法名單 共152家 機構未給例假日最多 加班費不得事前拋棄(2016-04-26)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4月25日公布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名單,此次符合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條件的企業共計有152家,單一事業單位違反項次最多達6項,另有1家醫療院所違反5項條文。行業別涵蓋科技業、營造業、保全業、客運業等多項業別,而違反事項以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為最多,共有48家,佔其中的三成二。
  這次有2家養護中心遭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均有違反勞基法第36條規定,也就是每7天未給予1天的例假日,而延長工時超過法令規定,以及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則各有1家,顯示部分養護機構排班情況仍不符法令規範,以致產生連續出勤天數過多和超時工作的現象。
  另有4家醫療院所,其違規內容以第24條未依規定給加班費最多,有3家違反此條文,2家加班時數超過法令規定,違反第32條第2項。其他違規項目有第9條第1項「以定期契約雇用勞工從事繼續性工作」、第32條第1項「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第35條「繼續工作4小時未給予至少30分鐘休息」、第36條「每7天應有1天作為例假」等各有1家。
  勞動局表示,此次所公布的事業單位中,違規事項以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48件最多,34家未於每7天安排1天例休,30家加班工時超過法令規定,即一個月不得逾46小時的上限。有34家提出行政訴願裁定駁回,其餘多為今年2月間遭裁處。
  勞工加班應給付加班費或給予補休,原則上勞僱雙方合意即可,但有部分事業單位以公司政策為由,加班一律給予補休而無加班費,要求勞工約定事前拋棄加班費請領權。勞動局提醒事業單位,勞雇雙方不得約定於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加班費的請求權,也不可強制勞工於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後只能以補休代替加班費,違反規定將處2萬至3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