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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逾2,700件訴願案件 1成獲得救濟 勞基法、勞保、就服法占訴願案件數8成 (2016-05-18)


  勞動部指出,雇主或民眾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有違法、不當之情形,導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時,可透過訴願制度尋求救濟,去年就有2,700餘件訴願案件,其中約1成案件因訴願制度獲得救濟、訴願成功。
勞動部統計,以104年度為例,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管轄業務,收辦案件數達2,781件,其中以《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服務法》為訴願案收件數前3大類,分別為1,090件、586件及515件,以上合計占該年度訴願案件比例近8成。
至於訴願決定撤銷及不受理(例如:縣市政府自行撤銷原處分等)者,共計239件,勞基法有118件、就服法65件、勞保23件及其他法律33件,約占決定案件數1成左右,因訴願制度獲得救濟。
 勞動部勞動法務司說明,《就業服務法》訴願案部分,常見為訴願人經營餐廳、小吃店,訴願人之外國籍友人至店內順手幫忙客人點餐、洗碗,直轄市、縣(市)政府會以訴願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規定予以裁處。
訴願人常以並無給付該外國人薪水,或該外國人僅是好意幫忙為其主張,但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雖訴願人與此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無給付薪水報酬,但未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申請許可,而讓該外國人停留於其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即違反該條規定。法務司進一步指出,上述類似案件違法雇主多被處15萬元罰鍰,且訴願沒成功過。
另以占最大宗《勞動基準法》訴願案為例,法務司表示,最常見者為雇主未依法給付勞工加班費,未設置打卡鐘、勞工簽到簿等可以記錄勞工出勤情形之機制,或簽到簿未每天詳細記載勞工出勤時間,以致被縣市政府分別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0條第5項裁罰,而雇主大多主張不知法令規定,或是誤以為已經排定每日固定班表、公司採責任制管理,而無須再另外準備員工出勤紀錄等。
法務司說,依105年1月1日施行之《勞動基準法》規定,雖然可以在工作規則與勞工約定上下班不打卡,但雇主還是要每天記錄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此外,法務司提醒,《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2項規定,已將未置備出勤紀錄罰鍰額度由原本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提高為9萬至45萬元,以強化雇主責任,保障勞工權益。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