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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布違反勞基法名單 共252家 加班費仍為裁罰案最大宗 81家違規(2016-05-27)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今年違反勞動基準法名單,此次共有252家事業單位,處分日期104年7月至105年3月間,違反事項仍以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最多,已連續成為裁罰案件的最大宗。勞動局呼籲事業單位注意,勞雇雙方不得約定於加班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加班費的請求權,亦不得強制勞工只能以補休代替加班費,違反前開規定者,將處新臺幣2萬至30萬元罰鍰。
  此次違法事業單位行業別,包含科技公司、醫療院所、照護服務機構、營造業、餐飲業等,其中醫院有5家,營造公司3家,養護機構2家,違反內容,此次也有1家私立就服機構受處分。違反項目前三項分別為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81家、第30條第5項「未依規定置備出勤紀錄」58家及第36條「每7日中未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42家。
  養護機構違反內容,均為勞基法第30條第1項「正常工時超過法令規定」。法令規定正常工時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由於社福機構的監護工適用於勞基法第84-1條,勞僱雙方可另行約定工時、加班、例假等條件,但須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同意後才能實施,雇主也需依核備內容執行,否則工時超過也是違法。
  有仲介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5項「未依規定置備出勤紀錄」,依規定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且須保存五年,勞工向雇主申請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出勤紀錄並不限於打卡紀錄,只要是可確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的工具即可,包括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等。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