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勞工遭不當解僱,或遭遇重大勞資爭議訴訟期間的基本生活需求,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研議調高「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中,有關生活費用補助金額及補助期間。勞動局表示,全額生活費用現行以法定基本工資為發放標準,擬調整為1.2倍,生活費用補助期限,同一訴訟案件一般勞工每一審補助不超過6個月,擬延長至9個月。
勞動基準科長葉建能表示,相關修正草案已經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審核小組決議通過,之後將進行草案預告,聽取各方意見後送法務局審查,約3個月完成,預估最快明年2月實施。
勞動局統計,「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今年截至12月3日止,已補助37件,補助人數119人,金額為新臺幣457萬7,348元,基金自90年成立至今,累計補助618件,其中申請者近七成為解僱案,即勞工因勞動契約終止或其他不法解僱事件,爭執僱傭關係存在,且以恢復工作為目的而涉訟者,有428件為最多。
其他申請條件包括發生職業災害、重大勞資爭議案,以及雇主關廠歇業的勞爭議案,適用於勞務提供地於臺北市,或於其他縣市工作,但爭議事件發生時已設籍4個月以上者。
按現行規定,全額生活費用是以每月法定基本工資數額為發放標準,調整後將提高為基本工資1.2倍。差額生活費用,則由現行以低於每月法定基本工資差額為發放數額,調整為以低於每月法定基本工資1.2倍差額為發放數額。生活費用補助期限,考量實際訴訟期間長度,延長為「同一訴訟案件一般勞工每一審補助不超過9個月,累計最長補助2年;工會幹部每一審補助不超過1年,累計最長補助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