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勞資會議召開率,勞動部長林美珠29日在立法院《勞基法》修法公聽會中表示,針對聘僱外勞的企業,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其中僅需檢附「最近一次勞資會議紀錄」,將改成檢附「一年4次的勞資會議記錄」,另將建議公共工程委員會件將「有無召開勞資會議」納入政府採購評選項目。
立法院29日起連2天召開《勞基法》修法公聽會,針對行政院版推出的《勞基法》修正案,討論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可鬆綁7休1例假挪移、每月加班上限提高至54小時,每3個月加班總工時138小時、輪班間隔可縮短至8小時等規定。
無勞資協商或濫用彈性 將處2至100萬元罰鍰
林美珠表示,《勞基法》修法後,政府會透過機制有效把關,不會讓企業濫用彈性損害勞工權益,將利用備查機制,讓地方政府掌握企業使用彈性情況,也有裁罰機制,並透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行政措施把關,若發現有企業未經勞資協商或濫用彈性,可處2到100萬元罰鍰。
林美珠指出,會和各部會聯繫,相關違法資料也會送各部會作為准駁、補助依據,例如醫院評鑑、上市公司准駁、政府機關標案等,另外對於工會籌組,未來勞動部也會投入比較大的資源協助,沒有召開勞資會議的公司勞動部也會入場輔導、限期改善。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進一步說明,提升勞資會議召開率,針對勞動檢查時查出違法未召開勞資會議之事業單位,與比對投保勞工保險之事業單位是否有依法召開勞資會議,倘未召開者,都將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予以輔導。至於部長說針對聘僱外勞的企業,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其中僅需檢附「最近一次勞資會議紀錄」,將改成檢附「一年4次的勞資會議記錄」,王厚偉說,近日會與勞動力發展署溝通,將聘外勞企業檢附「最近一次勞資會議紀錄」,修改成檢附「一年4次的勞資會議記錄」,新規定將儘早上路。
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組長薛鑑忠表示,依雇聘法第16條規定,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招募許可應備文件,其中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有規定「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開具證明文件,因此待與關係司溝通後,將會以通函方式告知各地方主管機關,修正「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應檢附資料。
勞檢覆蓋不足不應修法 資方建議增加勞工健檢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表示,台灣制訂《勞基法》以來,過去朝野修法共識是縮短工時,目前已有部分醫院提早實施輪班間隔11小時,難道現在卻要往後退?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黃怡翎表示,工作是為了謀生,不是找死,職災不斷發生跟勞檢不足有關,監察院上個月才糾正勞動部勞檢覆蓋率不夠,她認為不應修法。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人資長倪進德則說,現在都在討論過勞死,他認為每人身心能承受的程度不同,建議政府應增加勞工體檢的頻率。依照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目前40歲以上未滿65歲勞工,是3年檢查一次,如檢查出毛病時,都已來不及了。
律師柯劭臻陪同日前因過勞或疑似過勞致死的台中捷順客運司機鄭志明、陸客團遊覽車司機陳俊男,以及全聯羅姓女性員工等人的家屬出席公聽會。
柯劭臻表示,過勞駕駛比酒駕更可怕,已有數據證實3成車禍因為過勞,國外有駕駛工時法保障職業駕駛,請立法院針對國內職業駕駛立專法。修法在幫資方鬆綁給予彈性之餘,也要讓勞方喘一口氣。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