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聘僱外勞企業,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將改成檢附「一年4次的勞資會議記錄」,勞動部勞動關係司上週已與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開會討論,已確定是會按逐步增加檢附勞資會議記錄的「次數」去執行,但詳細執行方式尚未定案;若經定案將會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通函方式告知各地方主管機關,修正「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應檢附資料;預計107年初就會實施,不需等《勞基法》修法通過。
對此,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理事長陳竹勝批評指出,增加檢附勞資會議記錄次數僅是增加企業行政負擔,有事就直接勞雇雙方馬上溝通,難道還會等到3個月一次的勞資會議再去談,根本是形式上、表面作業,對勞雇雙方沒有任何實質幫助。
《勞基法》本次修法包含「放寬單月加班工時上限從46小時到54小時」、「鬆綁七休一(每七天一天例假)」、「輪班間隔11小時縮短至8小時」等勞動條件鬆綁,以上三項變革又將「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把關機制,若發現企業未經勞資協商或濫用彈性,可處2萬元到100萬元罰鍰。
為提升勞資會議召開次數,勞動關係司將先根據2-3年的勞檢資料,清查出700餘家企業違法未召開勞資會議,以及比對投保勞工保險之事業單位是否有依法召開勞資會議,倘未召開者,都將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予以輔導。
與職安署配合強化勞檢技巧,透過全國勞動條件檢查業務工作會報,提升勞動檢查判斷事業單位確實依法召開之情形,並告知雇主若是勞資會議做假,將有使公務員刊載不實資料的罰則,籲雇主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將請經濟部輔導所轄60多個工業區及產業園區,及科技部管轄的科學園區廠商依法召開勞資會議。同時已完成製作「成立」與「召開」勞資會議流程圖(SOP),放置於勞動部網站,提供事業單位、工會及勞工參用。
根據資料,3.6萬家產業外勞雇主則包含3.5萬家製造業、1千餘家養護機構、少數營造業與漁船主以及仲介機構(申請雙語人員),在辦理初招、重招應備文件需向地方政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目前應檢附資料包括最近一次舉辦勞資會議記錄。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