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衛環委員會12月25日召開「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權益保障法制化」公聽會,邀請醫療服務、航空業及百貨業產、職業工會代表及相關部會討論。勞方意見多支持天災假法制化,並且認為颱風天出勤除應經工會、勞資會議協商同意之外,也應取得個別勞工同意。此外,現行規定勞工因颱風假未出勤,雇主可不給付薪資,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理事陳曉雯強調,天災是企業經營的必要風險之一,如雇主能夠承擔原料供給中斷、器材等損失,為何不能承受勞工不出勤的成本?
每年平均颱風假2.5天 資方應可計入經營成本
主持此次公聽會的國民黨籍立委蔣萬安舉出最近四年資料,台灣平均每年約有2.51天颱風假,然而民眾因颱風受傷、死亡或失蹤,近四年卻達到2,121人,顯示天災假有入法的迫切性及必要性。另方面,勞工有上班才有薪水,會迫使勞工在危險之下出勤,就雇主而言,可以預期每年因颱風停班的天數,要計入其經營成本並不困難,當日薪資成本由雇主負擔是合理,且應被支持的。
陳曉雯並認為,颱風天常有許多非民生必要的服務業勞工,須冒著生命危險出勤,因此行業別部分應採「負面表列」,且有條件、有協商,雇主也要付出一定代價,達到以價制量的目的。
台北市聯合醫院企業工會理事長蔡旻璋則提到,不應僅限於天然災害,突發事件也應納入。此外,是否能夠出勤,並非工會或勞資會議能事前決定,建議須取得個別勞工同意。台灣護理產業工會理事長盧孳艷也呼應,勞資會議或工會都無法做勞工出勤的風險評估,勞工應有判定是否出勤的自主權。
各行業難有一致性規範 立委提七版本保留協商
蔡旻璋並指出,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規範,工作場所有發生危險之虞,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使勞工退避,他認為,勞工發生危險的時候往往是在上班途中,現行法令保障不足。盧孳艷則建議對雇主加以24小時內通報義務,對於醫院的外包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也應負起相對的責任。
當天公聽會結束後,下午隨即安排審查由蔣萬安、陳怡潔、林靜儀等7名立委所提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40條及增訂第40條之1草案。勞動部表示,11月10日召開兩場次會議,與會的勞資雙方、專家學者及相關團體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是否應出勤、出勤要件及相關勞動權益保障,意見多元,認為須再審慎評估,特別是私人企業因型態多元,有些無法立即停止工作,以及起訖時間認定等,需要再做更細緻的討論,避免窒礙難行。
當天經討論後召委蔣萬安宣布全案保留,送院會前交由黨團協商,完成初審。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