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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代表選舉 應於10日內公告 程序不符規定 後續所做決議亦無效(2018-04-12)


  此次勞基法修正中,除原本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及女性夜間工作,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才可實施外,新增加班時數彈性調整、輪班間隔縮短及例假日彈性挪移等規定,亦需經過前述程序,使得勞資會議逐漸受到重視。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說明,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9條、第11條規定,選舉前10日應辦理選舉公告,內容包括投票日期、時間、地點及方式等相關事項,確認應選勞資代表及候補代表人數、資格;選舉後15日內將勞資代表及候補名單送勞工局備查。此外,第20條則規定,會議通知應在7日前發出,如有提案,則應在3日前提供。

勞資代表人數須為同數      勞方代表並無國籍限制
  過去有部分事業單位當天上午公告選舉勞資會議代表,下午就成立並完成第一次會議,勞工局表示,若未依規定辦理選舉,則選舉結果及所做決議均無效,審查時將會列為檢視重點,以及會議出席代表是否與備查名冊相符,任期是否有效,如有出缺是否依照程序遞補,務必讓勞資會議「玩真的」。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4月9日舉辦今年第一場外籍勞工法令宣導,由勞資關係科股長鄧思維,針對勞資會議運作程序作說明。
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勞資會議應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人至15人,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人。但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事業單位,可以全數為勞方代表,而資方代表為負責人1人,無須選舉,亦不受同數代表限制。
有事業單位詢問,若選舉未在10天前公告,當次投票結果是否有效?鄧思維說明,選舉公告未足10天,恐妨礙選舉人跟被選舉人權益,而影響選舉結果,因此後續勞資會議所做決議亦屬無效。
  依規定,勞工年滿15歲,即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屬「管理體系」與「專業體系」的一級主管,為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為勞方代表。因勞方代表不受國籍、年資,以及是否正職的限制,事業單位所聘外勞、工讀生及新進人員,均可為勞方代表的選舉人及被選舉人。

審查確認名冊是否相符      會議記錄必須妥善留存
  完成勞資代表及勞方候補代表指派後,應在15日內報請「事業單位登記地」、「事業場所所在地」備查,後續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
  鄧思維提醒仲介業者,過去審查申請無違反法令案件時,常有會議出席代表與名冊不符的情況,一發現就會退件,由於此次修法後,勞資會議逐漸受到重視,因此審查時將會檢視過去的紀錄、勞資會議名冊、開會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等,都會列為審查重點。會議記錄也應妥善保存,勞檢過程中若有必要,將會要求事業單位提出。
  事業單位需留意的是,如有使勞工加班、女性夜間工作、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彈性、輪班間隔及例假彈性調整必要時,除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外,亦需徵得個別勞工同意。鄧思維補充,勞資會議同意,僅具有免除雇主遭勞基法處分的效力,因此事業單位可透過書面協議、勞動契約、團體協約、工作規則或相關申請表單,以取得勞工的個別同意。
他提到,勞檢過程中如無其他特別爭議,主要會看程序是否完備,個別勞工提出的申訴,則會進一步確認雇主有無取得個別同意。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