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發現有雇主誤用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在原聘雇外勞未出境前,就持函引進聘雇新外勞入國;對此,勞動部重申,雇主應遵守外勞一出一入原則,若新、舊外勞同時在台,雇主將違反就服法及相關規定,將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同時將依1:1比例廢止名額。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於原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或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再依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三點第二款及第2目,家庭類以外之雇主,得依程序於原聘雇外國人聘僱期滿並遵期出國後,或於原聘僱外國人行蹤不明滿6個月未查獲後6個月內,向勞動部提出新聘雇外國人入國引進申請。
勞動部說明,近來常有雇主因誤用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在原聘雇外勞未出國,或是行蹤不明未滿6個月,抑或是期滿續聘、期滿轉換之聘僱許可未生效前,即持函引進聘雇新外勞,將會影響雇主權益。
勞動部提醒,原外勞有上述情形者,雇主勿以原核發入國引進許可函引進或聘雇新外勞,否則將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9款及雇聘辦法第20條規定,依就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雇主將被處以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依就服法裁量基準規定依1:1比例廢止招募許可名額並中止引進。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