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07年第一季仲介查察及罰鍰(停業)處分資料,共查察259家仲介,罰鍰家數22家;仲介違法最多是非法媒介有14家,其次是致雇主違反法令13家,第三名則是提供不實資料或檢體有3家;至於仲介最關注的引進外勞入國3個月內逃跑達一定人數及比率,第一季有2家超標被處罰。
根據勞動部106年6月「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指出,事業面雇主最近一年(105年7月至106年6月)曾發生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情形占19.9%,較 去年同月之19.2%略升0.7個百分點。其中營建工程業曾發生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占7成9,明顯高於製造業之19.9%。
曾發生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之事業面雇主認為,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原因以「受其他外籍勞工的慫恿、轉介」占53.7%居首,其次為「聘僱期限即將屆滿」占26.6%,「希望獲得較高待遇」占 25.7%,居第三。至於家庭面雇主曾發生外籍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情形者占2.9%,認為其行蹤不明者原因以「受其他外籍勞工的慫恿、轉介」占49.7%居多,「溝通不良」占22.6%居次,「希望有較高之待遇」居第三,占15.8%。
勞動部103年10月修法重新訂定國內、外仲介引進外勞3個月內行蹤不明的比率,已實施3年了,104年台灣仲介因此被罰鍰有11家、105年有21家,到106年則有19家;仲介業者重申不應將外勞逃逸責任都歸咎仲介,應該排除不可歸責仲介的個案數。
仲介一再反映,勞動部自己的調查也說明外勞行蹤不明原因眾多,如受雇主不當對待,或屬外勞個人因素,抑或是被同鄉慫恿去他處工作等,仲介又無法強制其行動,應該要區分行蹤不明責任歸屬,不應只要外勞行蹤不明就要處罰仲介,尤其違規達標後除不予換發許可證外,還將處以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同時還會影響仲介評鑑成績,一罪三罰,實在不合理。
第一季仲介查察違反案件其餘項目包括非法媒介有2家,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有1家。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