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每年有超過2千位新生兒未依規定於60天內申辦出生登記,為保護兒少權益,內政部已攜手衛福部建立跨機關合作機制,針對逾期申辦出生登記的新生兒,戶政事務所會派員實地查訪,另對於在台灣出生的非本國籍無依兒少,政府也已分門別類,主動協助新生兒解決各種身分認定問題,內政部指出,目前有19位非本國籍兒少經認定為無國籍人,其中已有3位歸化取得我國籍。
內政部說明,經統計102年至106年平均每年約20萬4千名新生兒出生,為完整保護兒少權益,內政部改變以往醫療院所只負責接生、戶政機關只辦理出生登記互無聯繫情形,於93年即訂定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建立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跨機關新生兒出生通報機制,戶政事務所可經由醫療院所通報得知我國籍新生兒出生事實,至於非本國籍新生兒,則由移民署接收通報資料查記。
內政部指出,針對未依規定期限於60天內申辦出生登記的新生兒個案,戶政事務所於辦理逕為出生登記前,會先派員進行實地查訪,如發現產婦及新生兒行方不明情形,即主動通報當地警政及社政單位進行協尋;並由戶所每月定期將逕為出生登記之個案相關資料,傳送衛福部社家署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個案管理平台,由社政單位續處。
內政部表示,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保障非本國籍無依兒少身分及相關權益的精神,對於在台灣出生的非本國籍無依兒少,政府也已分門別類,主動協助新生兒解決各種身分認定問題,其中「生母為外國人,生父為國人」,經生父認領,即具有我國國籍。「生母為外國人,生父為外國人或不詳」,新生兒即與生父或生母具有相同之外國國籍,非屬無國籍人,如符合國籍法規定,亦得申請歸化。
另「生母及生父均無可考」,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即得認定具我國籍。至於「兒少之生父不詳,生母為外國人,已出境或遭遣返回國、行方不明」,經內政部移民署或外交部協尋生母行蹤或洽其生母原屬國政府確認該兒少未具有該國國籍或逾3個月無回應者,即認定其為無國籍人,經國人收養後,得依國籍法申請歸化,如未被收養,亦得由社會福利機關(構)代該兒少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此類兒少之身分認定及權益問題可獲得妥適處理。
內政部表示,如果民眾遇到可向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機關尋求協助,以利即時予以妥適協助處理。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