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 0042
首頁/新聞中心/新聞訊息
< 回上一頁 >

未辦理逃逸通報處15萬元以下罰鍰 謊報涉提供不實資料 勞工局籲確實查證(2018-08-01)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所聘僱外勞連續曠職達三日失去聯繫,應於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勞工局、移民署、警察局及勞動部,未依規定辦理通報,雇主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6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勞動部107年6月份針對外國人失聯三日核釋處理原則,只要外國人有向1955勞工申訴專線、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勞動部備案之安置單位,或原籍國駐臺代表處求助,且有通報或安置紀錄者,就不屬於「失去聯繫」的情況。
對此勞工局提醒,若雇主或仲介公司明知外籍勞工已於安置單位安置,仍故意提供不實資訊予以通報逃逸者,恐涉及違反就服法第5條提供不實資料,以及第4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0萬至150萬元罰鍰,因此建議雇主及仲介在辦理通報前應確實查證,避免誤觸法令。
  截至六月底止,台南市外勞總人數共有5萬8,871人,其中1月至6月逃逸通報數共計661人。
勞工局表示,雇主若不清楚通報日數的計算方式,恐因逾期通報而處法。針對「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係指外勞於「實際工作日」連續曠工達三日且失去聯繫的情形;而通報期限,則是以外勞第三日曠工日起隔日起算三日內,完成通報程序,如最後一天適逢星期天、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可順延一日。以外國人7月31日(周二)失去聯繫至8月2日(周四)都未歸,外勞即符合失聯三日的條件,雇主應8月6日(周一)前通報。
  此外,雇主及仲介如涉及提供不實資料,謊報外勞逃逸,如因提供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就其公文書登載不正確內容時,另可能涉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