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外勞在台宰殺、烹煮貓狗,動保團體要求修改就業服務法,加重雇主管理責任;對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組專委莊國良接受陳情時表示,查獲外勞殺貓狗就會將外勞廢聘並遣送出境,該名外勞不可再來台工作,雇主應善盡宣導責任,對外勞實施職前講習,告知動保等相關法令規定,至於陳情要求修法課雇主管理責任,則需收集社會共識、審慎研議。
動保團體10餘人並帶2隻狗3日下午到勞動部前抗議,頭綁抗議外勞殺狗的黑布條,陸續有民眾從臉書得知訊息前來支援。
台灣樹人會發言人林逸萍指出,外勞吃貓狗是他們的文化沒錯,但台灣並沒有這樣的文化,且在台殺貓狗是違法行為,外勞來台灣工作,就應該要遵守台灣法律,而不是要台灣民眾尊重他們的文化。
她表示,外勞在台長期殺貓狗,尤其是越勞,最能制止外勞殺貓狗的人,就是雇主,但目前法律並無處罰雇主監督不週之罰則,因此要求修改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讓雇主負起應有的管理責任,同時為避免雇主害怕損失故意隱匿不報,也提出若是雇主主動舉發,應給予適當獎勵以彌補其損失。
長期推動修法的動保人士黃泰山表示,希望政府能正視問題,會請立委提案修法,要求雇主須負起責任。
莊國良回應指出,勞動部立場為尊重生命及保護動物,我國訂有動物保護法,不論本國人或是外國人只要在我國境內均需守法。
莊國良強調,外勞是我國產業及社福要的補充人力,對社會及經濟具有重要貢獻。我國訂有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劃書裁量基準,課雇主應對外勞施以職前講習,宣導包括動保法在內重要法令,同時在機場、各縣市政府辦理平面及電子宣導動保法等法令資訊。
他指出,外勞因觸犯動保法,經檢察官起訴,勞動部依就服法第73條第6款規定廢止外勞聘可,並限令出國且不得再入國工作;至於雇主未依規定辦理職前講習,經地方政府限期改善而未改善,依就服法第54條14款規定,最重可處30萬元罰鍰,並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同時管制後續申請案。
《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故意殺害、虐待動物,使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至200萬元罰鍰,針對情節重大或連續犯、累犯者,最高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至500萬元罰鍰。第27條規定,除了販售、購買之外,「食用」、「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犬貓成份的食品,將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