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提醒,聘僱外勞企業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自107年8月起須檢附「最近2次勞資會議紀錄」,勞動部強調,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事業單位至少每3個月應舉辦勞資會議1次,因此檢附的必需是每3個月定期會議記錄,臨時會議紀錄不採計。
另外,勞動部已與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協商,針對企業申請上市櫃前,目前是審查「最近3年內是否已召開勞資會議」,也就是僅看企業有無成立勞資會議,未來將比照聘僱外勞企業要求檢附定期勞資會議紀錄,預計107年9月開始宣導,108年起按「每3個月」逐步增加方式,最後達到檢附「一年4次勞資會議紀錄」的模式。
加強落實勞資會議運作 明年2月起附4次紀錄
為有效落實勞資會議的運作,強化勞資會議既有配套機制,自107年5月1日開始,雇主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將以逐步漸進方式,增加應檢附勞資會議紀錄的次數。
勞動部說明,自107年5月1日起至7月31日列為「輔導期」,雇主在該期間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只須檢附1次勞資會紀錄;不過,自107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雇主須檢附2次勞資會議紀錄,例如,雇主於107年8月1日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即須檢附107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及5月1日至7月31日間分別召開的2次勞資會紀錄。
自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期間,雇主則需檢附3次勞資會議記錄,以此類推,自108年2月1日後,雇主向地方政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應檢附至少4次勞資會議紀錄。
勞動部指出,除家庭類外勞雇主在招募時不需檢附「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外,其餘產業外勞雇主都需申請,根據資料、產業外勞雇主約3.6萬家包含3.5萬家製造業、1千餘家養護機構、少數營造業與漁船主以及仲介機構(申請雙語人員),在辦理初招、重招應備文件需向地方政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
勞動部指出,勞資會議未定期召開雖無罰則,但包括加班、女性夜間工作、彈性工時、7休1例假挪移、輪班間隔縮短等都須經勞資會議同意,若未經同意就實施,可處2萬到100萬元罰鍰。
彈性工時女性夜間加班 未經勞資會議同意違法
根據資料,勞資會議召開家數自102年至106年共計7萬9千餘家,召開勞資會議事業單位之年成長率皆超過10%;針對「未召開勞資會議」及「已成立勞資會議」等不同狀況下的勞資需求,勞動部3月訂定「強化勞資會議機制計畫」,7月已啟動。
勞動部說明,下半年透過與各地方政府合作,邀集事業單位共辦理26場次「召開勞資會議相關作法及注意事項」宣導活動,同時輔以個案式入廠輔導107家次事業單位成立及召開勞資會議;又對於已成立勞資會議事業單位,將先邀集上市上櫃公司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近2千名,強化其對於勞資會議進行相關應注意事項及程序之認知,以發揮勞方代表之功能且避免發生勞資會議造假或不實情形,同時對過去3年曾有未依法舉辦勞資會議致認定違法情事的500餘家事業單位,辦理法遵講習活動。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