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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季線上登錄 實施彈性工時346家企業 不分書面或線上登錄 年底前勞檢500家(2018-10-15)


  勞動部提醒,30人以上的企業採行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例外規定等彈性措施時,應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勞動部12日公布第三季「線上備查系統」統計,有278家企業申報「加班時數彈性調整」、2家企業申報「輪班換班休息時間例外調整」及66家申報「例假安排(7休1)例外調整」,較第二季登錄家數與人次大幅下降。
據悉,有企業來函詢問勞動部,實施彈性工時線上登錄備查後,是否會被當成勞檢鎖定對象?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長萬榮富表示,實施工時彈性措施的企業、且30人以上,無論是書面送審或是線上登錄備查,勞檢機構都會從中選取檢查對象,今年底前將檢查500家,檢查重點著重申報企業其程序是否完備,及工資與工時的勞動條件是否符合法規;同時為進一步了解企業實施勞資會議狀況,已規劃2千餘場輔導定期召開勞資會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指出,為方便企業申報備查、地方政府查證,勞動部官網首頁併就「加班時數彈性調整」、「輪班換班休息時間例外調整」、及「例假安排例外調整」建置「線上備查系統」填報備查,線上填寫簡易方便,比書面送審更為便捷。
「加班輪班間隔及例假線上備查系統」登錄備查統計數據,自1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登錄加班時數調整計278家、19萬7,116人次,輪班換班休息時間調整計2家、1,873人次,例假調整事業單位計66家、1萬2,357人次。
謝倩蒨指出,有關例外彈性規定之運用,係透過政府把關機制、企業內部自主協商機制,以及落實行政監督之多重把關,保障勞工勞動權益。雇主如違反法令,經查證屬實者,除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主管機關並應公布違法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以維勞工權益。
謝倩蒨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第34條第2項但書及第36條第4項規定,實施「加班彈性調整」、「輪班換班間距例外調整」、及「例假7休1例外調整」,均應完備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之法定程序,不是僅經勞工同意後即可調整,同時企業雇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書面備查或是在勞動部首頁「線上備查系統」填寫。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