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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聘用外國人 無論是否支薪均違法 逃逸外勞近六成觀光、探親有明顯增加(2018-10-24)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今年截至九月底止,民眾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外國人」佔所有違規類型的第一位,而違反同法第44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則佔第三。而民眾非法聘僱或容留的外國人,身份以逃逸外勞最多,佔近六成。隨著東南亞來臺人數增加,雙邊互動日益頻繁,勞工局也發現近期以觀光、探親身份非法打工的比例也有明顯增加,呼籲民眾遵守法令規範,違反前述規定,將依法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民眾常誤以為所聘用的外國人並非「逃逸外勞」,而是合法來臺工作的外國人,或對方僅是好意幫忙,沒有支付薪水,就不會有觸法的問題。勞工局指出,外勞申請係採許可制,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才能僱用,因此即使是他人僱用的合法外勞也禁止聘用,無論是否支薪,只要有容留從事工作的情事就會觸法,違反規定者,將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五年內再違反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由處分案進一步分析,民眾非法聘僱、容留的外國人,以「逃逸外勞」占58.04%最多,「聘僱他人之合法外勞」占18.88%位居第三,值得注意的是,「持觀光簽證」、「探親」、「學生」等名義入境非法工作占23.08%位居第二,較過去有所增加。
另以國籍來分析,則以越南籍占大宗,達71.33%,查獲時違法工作的態樣,則以「廠工」、「營造工作」分別位居第一、二位,顯示多數非法工作地點位在人口稠密、工作機會多、營建案件多的區域,顯示除逃逸外勞外,外籍人士非法工作身份別也更加多元。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