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7年11月30日起,仲介在知悉雇主、被看護人、同住家屬或其他代表雇主處理勞工事務之人,對外勞有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仲介在知悉後24小時內有通報的責任,同時仲介不可以留置外勞的身分證件,違者都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據悉,配合就服法修正,勞動部正在研擬令釋以說明仲介知悉卻未於24小時內通報的不同樣態,並將修正「勞動部辦理私立就服機構及就服專業人員違反就服法停業及廢止案件裁量基準」,訂定初犯及再犯者給予不同的停業處分。
總統28日公布《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將自30日生效。就服法第40條第10款、15款及增列第18款、19款、20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第10款規定不得違反雇主或勞工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身分證件」或其他相關文件;第15款規定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增列第20款規定,「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上述違反將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處6萬至30萬元。
增列第18款規定,不得「對求職人或受聘僱外國人有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經法院起訴或判決有罪時,除依第65條處30萬元至150萬元的罰鍰外,並得依第70條廢止仲介設立許可。
增列第19款規定,「知悉受聘僱外國人疑似遭受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家屬、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為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而未於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司法機關通報。」仲介或從業人員沒有通報,將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處6萬至30萬元。
就服法第54條修正第15款規定,雇主若是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致所聘僱外國人發生死亡、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且未依法補償或賠償,不予核發其招募許可函、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就服法第56條規定,增列受聘僱外國人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許可及限令出國之行政處分。配合該項修法,近日將修正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的通報表格。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