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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工時工作者 雇主應有必要安全措施(2015-01-20)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對於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應規劃及採取必要安全衛生措施。日前發生一起個案,勞工於尾牙表演昏倒,經經緊急送醫仍不治死亡,其死亡前6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達42小時,雖符合法令規定,但依勞動部所訂「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長期工作過重標準,發病日前1至6個月,加班時數月平均超過37小時,發病風險隨工時提高,顯已超過該標準,是否與促發心血管疾病致死有關,須經勞動部鑑定。
  勞動局呼籲,雇主對員工的健康應盡保護責任,如使勞工長時間工作又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辦理,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發生職業病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