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外國人在臺從事與社會經濟文化等相關行為類型已趨多樣化,勞動部彙整列舉外國人免申請許可之行為態樣及判斷要件,包括商務行為、公益行為、課程實習或研修行為、偶發幫助行為或一般交際行為及其他非為境內任何人提供勞務為目的,且無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之行為等五大行為樣態,勞動部強調,若不在附表列舉範圍內,須依先前95年函釋及個案事實認定之。
根據「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要旨所示,本法對於外國人在我國工作係採許可制,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也就是外國人只要是從事非所許可的工作或是在工作場所以外地點工作,無論是否有獲得報酬,查獲就會被認定是非法工作。
勞動部表示,基於全球化及經濟社會時空環境改變,外國人在臺從事與社會經濟文化等相關行為類型已趨多樣化,同時為配合國發會推動法規鬆綁措施,促進外國人來臺從事多元交流,經辦理相關法制研究及諮詢會議,彙整各式態樣及收集相關函釋,並參考研究案研究結果,及與會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代表之意見,在不影響本國人工作機會情況下,符合附表所列情形之行為,非屬就服法第43條規定之範疇,無須申請許可。
勞動部107年11月27日函釋彙整列舉外國人免申請工作許可五大行為樣態。舉例說明,外國人基於商業目的,來台進行商務行為,其中商品展示行銷、產品或活動代言,可免申請工作許可,但不可以向顧客從事販售產品及推銷產品行為;外國人基於公益目的,自發性奉獻社會,如外國人與社區成員共同參加鄰里環保志工,參加者無相當對價報酬,可免申請工作許可;外國人因課程學習關係而擔任研究助理或教學助理;或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各項服務學習可免申請工作許可。
還有外國人主要目的係基於情誼或人際關係,提供短暫施惠或偶發性幫助,且屬於自發性及期間短暫之行為,可免申請工作許可,例如外國人協助親友搬家,且無相當對價報酬,或是外國人協助老人或失能者過馬路,抑或是外國人於親友家偶發協助處理相關事務,如協助親友整理碗筷、收拾桌面、料理食物,且無相當對價報酬。
其他非為境內任何人提供勞務為目的,且無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之行為,其中外國人受所邀請參與競賽或比賽,在邀請期間內從事所邀請範圍內之行為,例如某運動協會邀請外國人來臺參加比賽,參加比賽團隊」包含運動選手教練隊醫防護員等)得免申請工作許可,另該協會舉辦運動講座,安排比賽團隊成員進行經驗分享,亦免申請許可,但不包含外國人自行前往外面授課。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