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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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至初三法定國假日 雇主應依法給假
(2019-01-19)
農曆春節即將到來,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
勞動部說明,今年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2月4日至7日)為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勞工休假;若因業務需求要求勞工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或取得勞工同意調移實施放假。若適逢勞雇雙方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再給勞工補休。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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