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 0042
首頁/新聞中心/新聞訊息
< 回上一頁 >

舊制勞退金 勞工需在五年內主動申請 雇主申請領回 新北將查驗是否依法給付(2019-01-29)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勞工如有舊制年資,離職時如已成就退休條件,須在五年內主動向雇主請領舊制退休金,否則超過請求時效,雇主將不再負有給付退休金的義務。為保障勞工請領舊制勞退金的權益,針對事業單位申請勞工退休金餘額領回的案件,將會逐筆查核是否還有未給付的舊制退休金,以及當初給付的金額是否足額,否則將要求雇主補發後始得領回。新北市107年審查勞退準備金領回的案件,總計協助勞工追回超過1,600萬元的舊制退休金。
近期勞工局協助處理的一名個案,該名勞工在勞退新制施行前就進入公司任職,事後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但依法舊制年資應繼續保留。勞工在107年離職時已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未申請舊制退休金,事後公司因已無僱用舊制員工,在申請領回勞退準備金餘額時,被發現未依規定發給該名員工舊制退休金,在勞工局的提醒下,協助他領回約23萬元的舊制退休金。
勞退新制已實施近14年,目前尚有舊制勞退金專戶的事業單位,都是在94年勞退新制實施前即已設立,其從業人員年資較長,據此推估,這類事業單位以傳統產業佔大宗。不過隨時間過去,有舊制年資的員工已經越來越少,且很多舊制勞退的勞工不知要主動申請,企業也因疏忽而未發給,產生退休金未給付的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25年,或工作年資達15年且年滿55歲,或者是工作年資達10年且年滿60歲,即可向雇主申請退休,雇主不得拒絕,且應一次發給勞工舊制退休金。
勞工局說明,由於舊制退休金的請求權時效為5年,勞工若發現自己離職時已達到退休條件,雇主卻未給付退休金,此時應儘速向雇主提出申請,否則過了請求時效,雇主就不再負有給付退休金的義務。
  勞工局強調,只要勞工達到勞基法的退休條件,可向雇主提出退休申請,雇主應在30日內發給舊制退休金,否則依勞基法規定得處30萬到150萬元罰鍰,並公布業者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