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保全業保全員、監護工等屬於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工作者,投票日出勤工資如何計算?勞動部發函說明,責任制勞工投票日出勤,雇主須依照投票日的規定,給予勞工加倍工資,另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國定假日有別,投票日不得跟其他工作日對調,出勤工資是否改為補休,則由勞雇雙方約定。
勞動部108年3月4日函釋「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於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是日出勤之工資給付,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說明。」指定為責任制勞工,雇主可與之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但休假日上班依法仍須給付加班費。
勞動部說明,投票日是放假日,凡具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的勞工應放假1天,工資照給。雇主若徵得責任制勞工同意出勤,應依勞基法第39條加給工作時間工資,且不應妨礙投票,如當日加班,也得依法給予加班費。且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國定假日有別,因此投票日不得跟其他工作日對調;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加班後,勞雇雙方可約定將加班費換補休,但補休標準、補休期限及屆期未休完時數則由雙方自行約定,但雇主不可片面強制勞工選補休。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