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兒童節連假即將來臨,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提醒,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皆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依據勞基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雇主若安排勞工在「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當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勞雇任一方如有調移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的必要,應透過事先協商,始得為之,並應事先公布調整後的休假。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這兩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