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存在已久的未登記工廠問題,行政院會3月28日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之管理及輔導」專章。明定105年5月20日前的未登記工廠須接受輔導,最遲須在10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中高污染工廠將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全面納入管理。全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會中裁示,此次修法規範農地不可新設工廠,既有工廠不得汙染、危及公安,針對未登記工廠以「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原則處理,達成「拚經濟、護就業、顧環保、守農地」的目標。相關輔導工作,請經濟部等有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推動、積極執行。
經濟部說明,專章增訂1條罰則及修正施行日期規定,共計14條文,重點包括不得新增、全面納管、就地輔導等。修正重點包括105年5月20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不允許新設立;在此之前的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應在2年內申請納管,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且需在新法施行3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改善期為2年,最遲10年內應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中高污染工廠,將輔導轉型或遷廠,拒不配合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經完成改善環保及安全事項的工廠,得申請登記為特定工廠;曾取得臨時登記的工廠,得在2年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期間,每年應繳交營運管理金,不受土地及建管等法律處罰,並准予接水接電,就地輔導。
為輔導特定工廠合法經營,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非都市土地的零星特定工廠,業者可提出用地合法計畫,申請核發工廠使用地證明書,並繳交回饋金辦理使用地變更;至於都市計畫內的零星特定工廠,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不過完成特定工廠登記者,將限制事業主體及登記事項變更,違反者將處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嚴重者將廢止特定工廠登記。
經濟部工業局長呂正華表示,近期將請地方政府在10月底前進行全面盤查,同時也會進行遷廠相關配套的研擬。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進一步說明,針對高、低污染的界定,目前在工輔法已對行業別有基本的認定原則,也將同步進行檢討,除行業別外,也考慮是否將製程納入,讓現有規範更周延。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