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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 雇主須先告知 得採區間方式揭露 說明用人及核薪條件(2019-04-02)


  就業服務法已於去年底修法,明定雇主有薪資揭示的義務。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雇主招募員工,若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的最低經常性薪資,而非於面試時才告知求職者職缺的薪資待遇。
為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勞動局呼籲,雇主應依規定揭露薪資資訊,同時參照已僱用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員工的經常性薪資,以訂定合理的薪資範圍。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情事,此項規定已於107年11月30日起正式上路。因此該職缺經常性薪資如未達新臺幣4萬元,雇主應於應徵前告知。
勞動局進一步說明,如所提供職缺的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即須依規定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徵才廣告上可選擇以區間(如:30,000 元至33,000元)、或定額(如:30,000元)、或最低數額(如:30,000元以上)方式揭露薪資資訊,並可補充說明其用人及核薪條件,例如:工作經歷5年以上33,000元、工作經歷1至3年30,000元等。
此外勞動局也建議,雇主制定薪資,可參考勞動部所建置得「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https://pswst.mol.gov.tw/psdn/ )或「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查詢系統」(https://yoursalary.taiwanjobs.gov.tw/ )查詢各職務類別之薪資行情,可有效提高求職求才媒合。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