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連假將至,而根據勞工局過往查察經驗,連假期間雇主容易因自己或親朋好友市場、餐飲店生意比平日忙碌,或農忙趕著收成,就會指派所僱用的外勞去幫忙一下,因而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台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指派所聘僱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如仍未改善將廢除雇主聘僱許可。
至於「商借」、「提供工作機會」給他人所合法聘僱外勞的民眾或事業單位,亦會違反就服法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呼籲民眾勿擅自僱用逃逸外勞,亦不應僱用他人所僱合法外勞非法為自己工作。
勞工局近來接獲多起檢舉外勞自行外出打工案件,有外勞利用下班後或休假期間,私自到其他工廠、餐廳或水果園及農地打工,而不熟悉就服法規定的民眾,誤以為既然是合法廠工而並非逃逸外勞,就予以聘僱,卻因此構成非法僱用而觸犯法令規定。
勞工局提醒,聘僱外勞一律須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才可聘用,若為聘僱新住民,應請對方提供「依親居留」的外僑居留證以及戶籍謄本「正本」,或身分證「正本」,確認身分後始得聘用。雇主聘僱外勞,勿因貪圖方便或因可支付較低工資而違反法令,一經發現違法,依法將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勞工局強調,聘用外籍勞工者,不可指派勞工從事許可外工作、或「商借」給他人使用,造成「合法引進、非法使用」情事,民眾及事業單位切勿圖一時方便而因小失大。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