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4月18日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增訂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項目,未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撫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需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採取每人每年定額12萬元方式扣除,後續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最快108年元月實施,109年5月民眾申報綜所稅時即可適用,減輕中低所得失能者家庭負擔,預計將有29萬人受惠。
財政部賦稅署長李慶華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長照政策,此次比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額度,增訂長照特別扣除項目,未來無需檢附憑證,只要符合資格就能適用;但有訂排富條款,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以及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的家戶,以107年度標準為670萬元,將排除適用。
此次所提出修法草案,適用對象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需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如巴氏量表診斷為身心失能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有長期照顧需求,並符合就業服務法規定具聘僱家庭看護工資格者;或入住於住宿式長照機構;或經長照評估為失能,並已接受長照服務者。
衛福部統計,目前入住機構的失能者約有8.6萬人,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約有21萬人,截至今年3月底止,接受長照2.0服務則有22萬人。
外界有質疑排富門檻過低,財政部次長吳自心說明,根據106年的報稅資料,適用5%稅率有202萬3,747戶,10%稅率有56萬4,583戶,兩者合計已超過250萬戶。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只要經衛福部認定的身心失能者,不論是聘用看護、使用長照機構,或是在家照顧等樣態,都可自所得中定額扣除12萬元,針對相關認定,衛福部後續也將擬定配套,修法通過後依照認定標準執行。
蘇貞昌指出,此次修法係以「減稅」方式照顧所得達一定門檻以上的長照者家庭,為讓所得未達繳納門檻的弱勢家庭同樣也能享有相當照顧,他也請衛福部儘速針對沒有因長照扣除額受益卻實際有使用長照服務需求對象,研提直接補助措施,或以增加誘因方式鼓勵使用長照2.0服務。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