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30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強化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設施及防災作為,對於防止局限空間造成災害,增訂設備檢點及維護方法列入危害防止計畫,及對於勞工在易踏穿材料所構築的屋頂或雨遮從事作業時,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從事指揮或監督,雇主若未有保護勞工措施,將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勞動部職安署表示,近年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發生多起因車輛突入造成勞工被撞災害,而勞工從事廣告、招牌或其他工作物拆掛作業,亦發生多起未事先確認作業環境,以致發生感電職業災害,另勞工在易踏穿材料的屋頂或雨遮從事作業,也常發生墜落災害事件,為強化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設施及防災作為,特修正該規則相關規定。
職安署指出,該規則修正條文大部分皆自108年4月30日生效;另基於事業單位配合新增規定所需之緩衝期,該規則第277之1條文,增訂雇主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指派專人,採取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防護具之選擇、使用、維護與管理、呼吸防護教育訓練、成效評估及改善等呼吸防護措施,並規範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200以上者,應訂定呼吸防護計畫,據以執行,該條文其生效日指定於109年1月1日起施行。
職安署表示,對於廣泛應用於石化業設備清洗的高壓水柱(水刀)作業、高度2公尺以上處所無法設置工作台的作業及電氣作業,增訂雇主應分別提供防止高壓水柱危害的個人防護具、採取符合ISO 22846系列標準的繩索作業、電氣設備非帶電金屬部分應施行接地、建築或工程使用的臨時用電設備應設置漏電斷路器等安全措施。
例如,預防火災爆炸災害,增訂氧乙炔熔接裝置之定義,並明定乙炔使用壓力限制、氧氣背壓過高防止、裝置之導管及管線防護等規定。防止橡膠加硫成型機等模具合模造成之災害,增列使用模具加壓成型等機械應設置安全門等安全裝置,以保障工作者安全。
為防止局限空間造成之災害,增訂設備檢點及維護方法列入危害防止計畫、非作業期間之人員管制措施、強化作業前與作業期間實施測定及通風換氣之防災設施、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者應指定缺氧作業主管監督管理等災害預防措施。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