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8年5月26日起,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得以其「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作為申請聘僱及招募許可之身分證明文件;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申請從事乳牛飼育工作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時,得免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及外國人延後出國事由,若是不可歸責於雇主,雇主得於原聘僱外國人出國前,申請引進或聘僱外國人。
勞動部108年5月24日公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5月26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以前法規對於雇主或公司負責人於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時,僅敘明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基於明確性,修正條文第7條、第16條、第36條,明定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得以其「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作為申請聘僱及招募許可之身分證明文件。
目前製造業等雇主申請招募外國人,需檢附地方政府開具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僅聘僱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工及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與合夥人約定採比例分配盈餘,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等雇主免附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
勞動部表示,考量乳牛飼育業者實務上僱用國內勞工除有參加勞工保險者外,另以自然人經營之牧場,其運作係以共同經營之家庭成員或親屬為對象,彼此具互助關係,因此類形態之牧場主與其他成員間非僱傭關係,無聘僱國內勞工,因此修正第16條規定,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申請從事乳牛飼育工作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時,得免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
勞動部指出,外國人聘僱許可經廢止或屆滿,原則應立即出國,但是考量實務上有部分雇主所聘僱外國人因刑事案件遭司法機關羈押、刑之執行中,或因遇有重大傷病須在臺治療、復健,或外國人其他因素(例如:不當對待被看護者,涉嫌違反老人福利法規定),致無法立即出國之情形,因外國人暫時無法依法出國,係不可歸責於雇主,故雇主若出具醫院診斷證明書或主管機關書面證明文件者,同意雇主於該等外國人出國前即得先申請引進或聘僱外國人,以保障雇主用人權益。
因此修正第20條條文增列但書第4款規定,「外國人因受羈押、刑之執行、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須延後出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