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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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工調派規定鬆綁 因部分設備搬遷 同勞保證號同核配級別 附加案外勞可調派(2019-05-31)


  即日起,針對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均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同時屬於3K5級制中同一核配比率級別,因部分設備搬遷,不須經勞動部同意,甲工廠附加案外國人可調派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但甲工廠調至乙工廠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外籍人數,合計不得超過3K5級制比率及附加案比率。
勞動部5月20日公告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這次僅修正製造工調派規定,針對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均具審查標準第14條之2規定之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且為同一級別者,且均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因部分設備搬遷,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依審查標準第14條之3規定所聘僱之甲工廠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但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籍工作者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依審查標準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所定聘僱員工人數之比率。
至於其餘調派規定未修正,外界較關注的家庭看護工調派至醫療院所附設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照料該被看護者,或調派家庭看護工隨同被看護者至養護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仍維持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6個月,期滿得申請延長,3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18個月。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