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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貿港區申請外勞作業要點 即日生效 統一規範審查原則 30日內函復結果(2015-01-29)


  為辦理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符合製造業具特定製程者引進外勞的前端審查工作,交通部訂定「交通部航港局協助審查海港自由港區事業屬製造業申請引進外籍勞工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事業單位可檢附申請書以及設備清單、機器設備證明文件等資料,至所轄航務中心提出申請,受理後審查天數約為30天。
  目前航港局下共有四個航務中心,北部航務中心轄下有臺北港、蘇澳港、基隆港;中部航務中心轄下有臺中港;南部航務中心轄下有高雄港、安平港;東部航務中心轄下有花蓮港。
  航港局表示,過去自貿港區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是由原交通部轄屬的四個港務局負責審查工作,均為個別的獨立機關,航港局成立後為使審查作業有統一規範,因此制定該作業要點,明定港區事業申請申請案件資格限制、應檢送審核文件、審查基準等事項。
  此外,航港局所負責的是製造業引進外勞前的前期作業,審查事業單位是否確實有引進外勞需要,後續引進外勞相關事宜,則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與目前3K製造業由經濟部工業局前端審查的做法相同。
  審查應備文件包括:(一)海港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許可證影本。(二)製造業業者申請引進外籍勞工案件申請表。(三)製造業業者申請引進外籍勞工案件特定製程設備清單。(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五)機器設備證明文件。(六)工廠生產流程圖及機器設備配置圖。(七)公司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航港局收件後,原則上採取書面資料審查,認定申請資格,必要時得會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經濟部工業局共同審查,並視個案需要赴廠訪查,受理申請後30日內,將審查結果函送發展署,並函復申請人。
  自貿港區性質特殊,進駐廠商多為物流業、倉儲業以及簡易加工。據了解,目前共有7家製造業進駐自貿港區,其中有1家為台中港廠商已經提出申請,正由交通部審查中。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