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勞動部職安署有訂裁罰原則,由於第二次裁罰是按前次金額再累加,雖要點敘明裁罰基準依事業單位規模大小、性質及違反次數等,但執行處分機關可依事業單位改善程度與誠意及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裁處,不過檢查機構大多是依累加金額去裁罰,造成雇主改善意願低落,因此職安署重申累加裁罰金額是最高額度,勞檢機構得依事業單位違反情形視情節輕重酌減。
勞動部108年6月6日公告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據悉,有勞檢員因為裁罰原則附表並未敘明第二次累加裁罰金額,可視雇主改善程度與誠意等酌予減輕,造成雇主已在改善或是改善中,仍被裁罰累加金額,降低雇主改善意願。
這次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因為除了罰鍰還有公布姓名,因此將原先名稱「罰鍰」刪除,另原先是第七之一改為第八點,同時在附表-裁罰原則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增加附註一「上述所列按次累加裁罰金額係最高額度,勞動檢查機構得依事業單位違反情形,視個案情節輕重酌減。」
勞動部職安署副署長周登春說明,處理要點有規定事業單位違反職安法及勞檢法案件,其裁罰基準依事業單位規模大小、性質及違反次數等。但執行處分機關得審酌事業單位改善程度與誠意及情節輕重等情況予以適當裁處。因此這次修正是重申原有規定,在備註寫清楚按次累加裁罰金額係最高額度,勞動檢查機構得依事業單位違反情形,視個案情節輕重酌減。
處理要點規定裁罰基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 2、勞工總人數超過三百人者。3、營造業承攬單一工程之金額超過一億元者。(二)乙類:事業單位之規模或性質未達前款之規定者。
例如雇主違反職安法第6條第1項規定,雇主沒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去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依職安法第43條第二款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裁罰原則,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或是勞工總人數超過300人,首次違法將處6萬元,第二次以上按次累加6萬元,也就是12萬元,但是若雇主已有所改善,雖未達完全合法,第二次的罰鍰金額將可酌減,依情況處6萬元至12萬元區間的罰鍰金額,最高不超過12萬元。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